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门诊须知

病历复印、查阅、封存、启封制度

病历复印、查阅、封存、启封制度

 

(一)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,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:
     1.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;
     2.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;
    (二)一般情况由病案室直接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。凡申请查阅病历和特殊情况要求复制病历的,由医务部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复制或者查阅申请。
受理申请时,按照卫生行政部门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年版)》要求,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:
    1.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;
    2.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;
    3.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;
    4.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。
    5.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,因办理案件、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、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,医院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:
   (1)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;
   (2)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;
   (3)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(需与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)。
   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    (三)医院受理复印,复制或者封存病历资料申请后,按照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和《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要求,病历尚未完成,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,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,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,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。
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,由病案室或者医务部通知相应科室,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,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。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,加盖医院证明印记。
    (四)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(急)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、医嘱单、住院志(入院记录)、手术同意书、麻醉同意书、麻醉记录、手术记录、病重(病危)患者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、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、特殊检查(特殊治疗)同意书、病理报告、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。
    (五)病历的封存与启封
    1、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,应当在医院或者其委托代理人、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,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,签封病历复制件。
    2、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,医院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;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,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,对病历进行确认,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。
    3、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。
    4、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。
    5、按照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和《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要求,病历尚未完成,需要封存病历时,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,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,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。
    6、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。